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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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 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3    浏览次数:74172

湛四医〔201915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药购销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正常的业务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洁行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特制定《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9年523

 

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药购销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正常的业务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卫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药剂科及设备科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小会议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院领导、药剂科、设备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全程参与。

六、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属于学术讲座的,科教科可对参加人员授予学分。

七、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八、接待要求

1.药剂科或设备科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接待准备:由药剂科及设备科负责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发送至电子邮件(邮箱:zjsdsrmyyjdr@sina.com)预约登记。药剂科及设备科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代表。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官网获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3.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①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并向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4.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5.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6.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7.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8.药剂科、信息科、设备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9.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药剂科或设备科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

九、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1.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职务补贴。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

2.医药代表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科及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并在医务科人员及医院纪检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4.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5.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代表姓名

 

职务

 

电话

 

E-mail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E-mail

 

预约时间

 

介绍内容或建议要求(简明叙述):

 

 

 

 

来访代表签名:

接访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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