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医保参保人异地(市外)就交通事故及其他特殊原因等住院医疗费用或异地居住特殊门诊费用。报销所需的材料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2、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异地特殊门诊:门诊医疗费收据(发票)、诊断证明书、门诊费用明细表(或标明项目单价的处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有材料原件必须加盖医院公章,参保人另有商业保险报销的,请预先准备好材料复印件;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须电话告知社保局;居民医保转院手续不齐备而异地住院,按本市同级(类)医院报销比例的一半进行核报。
5、居民医保《临时医疗证》、《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手册》;
6、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本人活期存折复印件或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本地开户);
7、可以报销的生育或相关项目的医疗费用另需提供符合计生政策证明(计生服务证、出生证或计生办证明);
8、属交通事故的另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明(需先通过居民医保科审核);
9、属刑事、治安案件的另需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需先通过居民医保科审核)。